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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章程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章程

(1998年2月28日四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章   总    则

    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CHINESE RADIO SPORTS ASSOCIATION 缩写 CRSA)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及相应的国际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二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的无线电运动工作者和全国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促进无线电运动的发展、普及及提高;协助国家主管部门实施无线电运动的管理;为传播科技知识,实施全民健身纲要,丰富群众文化体育生活服务;为社会紧急情况提供无线电通信服务;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服务;为加强国际间的友好合作服务。

    第三条  无线电运动系无线电测向、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工程及与无线电相关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任务是:依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无线电管理法规及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无线电运动的开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推动无线电运动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负责对全国无线电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法规,保证全国无线电运动管理的统一性。
    三、研究制定全国竞赛制度、规则、规程及裁判法;组织全国性竟赛。
    四、按照国家的有关制度,组织、培训无线电运动各类人员的考核、评定工作,不断提高从事无线电运动项目人员的技术水平。
    五、宣传和组织群众性的业余无线电活动,学习、研究、推广新技术,促使我国的无线电运动接近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促进无线电电子技术的普及和提高,为国家培养无线电技术人才。
    六、维护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他们的要求和意见,并对无线电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七、发展国际相关组织和个人与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联系,建立友好交往关系;促进港、澳、台业余无线电活动的交流;审核境外和港、澳、台人员在大陆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资格并颁发操作证书,审批在华外籍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

    第八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热爱无线电运动、遵守法纪、按时交纳会费的个人和团体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第九条  中国无线电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一般团体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运动协会经申请,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批准、登记、注册后成为团体会员,基层单位、组织等可直接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注册、登记后成为一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分为学生、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学生会员为在校学生;高级会员为取得无线电运动技术等级称号和获得短波三级以上操作证书的人员;其它为普通会员。人会手续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团体会员和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办理。

    第十条  会员有以下权力: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或优惠参加协会活动权;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协会资料权;
    五、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权力;
    六、申请退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支持井参加协会的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协会的团结;
    四、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籍:
    一、申请人取得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证的同时即在协会注册。
    二、会员退会时,需本人向协会提交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时即取消注册。
    三、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取消其注册。

    第十三条  凡触犯法律、严重违反业余无线电管理法规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力者,会籍自动消失。

    第十四条 会员失去会籍的同时,须停止业余无线电的发射活动,并向无线电管理部门交回电台执照。

 
第四章   组织机构
 
节 全国理事会

    第十五条  协会的高权力机构是全国理事会。

    第十六条  全国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经民主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七条  全国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协会和各部门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总体规划;讨论、裁决协会的重大问题;
    四、 修改协会章程;
    五、 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节 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全国理事会闭幕期间协会的事务工作。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 具体执行全国理事会做出的决定;
    二、 全面负责无线电运动及群众性活动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三、 负责本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四、 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开展工作,完成全国理事会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节 秘书处

    第十九条  秘书处是协会具体办事机构。全国理事会闭幕期间,秘书处在理事长领导下处理协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协助秘书长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完成理事会规定的任务和交付的工作,并办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协调协会各工作部门的关系,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合法性和一致性;
    三、受理并处理会员的投诉;
    四、负责归口对国家主管部门、协作单位和港、澳、台以及境外业余无线电组织间的联络。

 
第四节 与地方协会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运动协会接受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业务指导,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对地方协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帮助,并根据工作需要给予一定的授权。

 
第五章 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及职责:
    一、 协会业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入会、会务、业余电台考核、会员资料管理、会刊和资料发行、宣传广告、QSL卡片管理等工作。
    二、 测向运动委员会:负责全国无线电测向运动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工作的规定、竞赛的规则和规程。加强与国际测向组织的协调,根据国际测向运动的发展和中国的实际情况,组织全国比赛,组队参加国际比赛。
    三、 业余电台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管理工作;制定活动管理工作规定;负责组织、审核、报批各类业余无线电台活动;做好宣传工作,促进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发展。
    四、 新技术开发工作委员会:广泛联系社会上的无线电技术人员,探讨无线电技术的发展趋势,不断充实无线电运动项目的内容,增加项目发展的活力。
    五、 社会工作关系工作委员会:宣传协会的宗旨;宣传项目的特点,争取社会对无线电运动的广泛重视和支持。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决定增、减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职责、任务制定工作细则,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生效。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国家主管部门拨款;
    二、协会举办的各种事业和有偿服务收入;
    三、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
    四、会费;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协会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会徽为菱形图样,内有天线、线圈、地线的电路符号和中国宇样,以及标有英文名称的缩写(CRSA)的缎带。未经协会同意不得使用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名称;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协会会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全国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在清理全部债务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